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各自享有一定的职权和权利。以下是纳税主体的主要职权和权利:
税收立法权
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
提出税收政策建议。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税务管理权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等。
税款征收权
依法计征权。
核定税款权。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检查权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询问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权
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
其他职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
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
委托代征权。
估税权。
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上诉权等。
纳税主体的权利
延期纳税权。
申请减税、免税权。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
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账薄,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获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包括税收政策、税率、纳税程序等。
隐私保护权
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应当得到严格保护,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障。
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当多缴税款时,有权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如遇到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职权和权利保障了纳税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力,确保税收的合法、公正和有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