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发现自己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取得发票
尽快联系开票方,请求其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如果发票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开、换开。
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处理
留存所有与“善意取得”相关的证据,包括业务真实性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以及资金未回流、未支付开票手续费的证明。
对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律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若涉及出口退税,尚未办理的暂不办理,已办理的需做进项税转出或退回税款。
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提供所有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应提供其他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相关支出将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法律责任
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虚开金额的不同,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
若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请重视虚开发票的严重性,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