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用人单位不给予辞职书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前书面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无论领导是否批准,你都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正式的辞职通知书,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送达证明文件。
协商解决
尝试与用人单位领导进行协商,了解拒绝给予辞职书的原因,并尝试达成一致。
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投诉。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配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途径
如果问题严重到涉及人身自由或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离职过程顺利进行。建议你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先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监察部门,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