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几种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
犯罪事实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包括: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盲、聋、哑人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
预备犯、中止犯的行为;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
附条件不起诉
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通常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的措施。
建议
积极收集证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应积极收集和提交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足,争取不起诉。
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律师应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时提出异议,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考虑量刑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律师应积极争取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增加不起诉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争取不起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