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生效,各国法律通常有以下几种主义:
到达主义: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要约必须被受要约人收到,并且受要约人能够了解要约的内容。
投邮主义:
也称为发信主义,是指要约在发出时生效,不论收件人是否收到。
了解主义:
是指要约在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
实践主义:
在某些情况下,要约的生效取决于受要约人实际履行了要约中的行为。
知道主义:
在对话方式下,如果相对人知道要约的内容,则意思表示即生效。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的是到达主义与知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
如果要约是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对于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以上信息概述了关于要约生效的主要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