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指的是 宪法的表现形式,即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它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典:
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在成文宪法国家中,除了宪法典外,还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
宪法性法律:
指有关调整宪法内部关系内容的法律,如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等。
宪法惯例:
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被普遍遵循的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宪法问题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和裁决。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宪法问题的国际条约和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
宪法渊源在法理上分为法的效力渊源(规范性权威)与认知渊源(非规范性权威)两种类型,后者要获得前者的认可并与之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宪法渊源主要在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解释两种情形中“出场”。
各国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因素,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宪法渊源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涵盖了宪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和决定宪法规范内容的依据。理解宪法渊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宪法的实施和解释,以及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