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并且单位没有扣发相应的工资,那么他们将失去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此外,虽然《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但这些规定并未直接关联到请事假的天数。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而不是基于请事假的天数。
因此,如果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并且单位没有扣发相应的工资,他们将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建议职工在请事假时,尽量控制在20天以内,以免影响年休假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