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鉴定的原因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被鉴定人拒不配合:
如果被鉴定人不愿意配合鉴定过程,例如拒绝接受检查或提供必要的样本,鉴定将无法继续进行,这种情况被称为“中止鉴定”。
技术障碍:
在进行某些类型的鉴定时,如DNA检验或毒物检测,可能会遇到关键仪器“宕机”等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障碍会使得鉴定无法进行下去。
材料丢失或损坏:
被鉴定人可能会丢失或损坏重要的病历或其他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需要重新补充材料。
不合法或违背公德的用途:
如果鉴定事项的目的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应当被终止。
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如果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这些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此鉴定应当被终止。
材料不完整或不足:
如果鉴定所需的材料不完整、耗尽或损坏,且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鉴定程序将终止。
技术要求超出能力范围:
如果委托的鉴定要求或技术条件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鉴定机构将不得不终止鉴定。
法律或政策变动:
有时,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化,某些类型的鉴定可能会被停用,例如胎儿性别鉴定在某些情况下被禁止。
鉴定人技术欠缺或错误:
鉴定人技术上的欠缺或错误也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最终可能需重新鉴定或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也可能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停用鉴定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被鉴定人的配合问题、技术障碍、材料问题、法律或政策变动等。每种情况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