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行政措施和发布决定、命令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领导权和监督权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管理权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监督权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
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与中央政府的配合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命令、决定,确保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这些职权体现了地方政府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中的管理、执行和监督职能,确保地方政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服务地方人民,推动地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