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复议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
包括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或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
包括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对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
对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不予答复。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
以上情形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