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由清算组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成员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3. 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分配顺序通常是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以及破产债权。
4.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清算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债权人会议也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并在某些情况下对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重要事项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