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间的确认应 以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具体依据如下:
房屋产权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
同样根据上述通知的第三条第四款,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即填发日期)也是确定购买房屋时间的重要依据。
时间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则应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反之,如果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则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特殊政策: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其购买时间的确定则根据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同样按照“孰先”的原则来确定。
综上所述,购房时间的确认应综合考虑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孰先”原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