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收缴罚款或物品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需表明身份,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需确认违法事实,并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包含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金额、缴纳期限等,并由当事人签名。
当场交付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
罚款缴纳
当场收缴:对于20元以下的罚款或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警察可以当场收缴。
银行缴纳:一般情况下,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罚款收据:
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向被处罚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上交
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如果在水上或列车上收缴,应自抵岸或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上交。
公安机关收到罚款后,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
物品没收
对于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等,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收缴。
没收个人物品时,应在登记、拍照或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妥善保管。
赃款赃物处理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备案程序:
执法警察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以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