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
上缴国库原则
财物转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物尽其用原则
能利用的物质必须经过技术处理后再利用,以减少浪费。
环境保护原则
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要符合环保的技术规范,避免污染环境。
公开处理原则
对于没收的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私自处理,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销毁
对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或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拍卖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的物品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后,应当首先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并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企业实施拍卖,对于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