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伤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以下安排和待遇:
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工作能力,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医疗待遇
伤残军人享受终生医疗免费待遇。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生活补助
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荣誉和称号
伤残军人享有终生光荣人家称号。
子女就学、本人行车等待遇
革命残废军人待遇包括子女就学、本人行车等。
这些安排和待遇旨在保障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并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和照顾。具体的安置方式和待遇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