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假供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伪证罪
一般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般情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般情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且涉及财物: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不负责任:若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建议
作假供的判罚严重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作假的动机、情节的严重性、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身份等。建议相关行为人认真对待法律,如实作证,以免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