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结果出具时间的总结:
一般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特殊情况
对于某些特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若无权处理,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法院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对于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予立案的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也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一般为六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不超过九十日。法院复议的期限则一般为三十日,执行复议为十五日至三十日,而不予立案的复议则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预估和处理复议结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