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 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两种情形: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殊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此外,自首的认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自动性:犯罪嫌疑人必须自动投案,即在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查之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性: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时间性:自首行为必须在犯罪后发生,即在犯罪被发觉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
方式性:自首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亲自到案、书面投案、电话投案等。
综上所述,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自首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严重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认定自首时,需综合考虑自动性、如实性、时间性和方式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