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而暂停:
自然灾害原因 :例如,如果案件在疫情地区,由于疫情的影响,审理可能会被中止。
被告人健康原因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被告人行为原因
被告人出现自残等行为,导致案件需要暂停审理。
被告人逃脱,使得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社会及人类发展因素
嫌疑人出现能影响社会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例如,死刑犯人提出可控核聚变的资料。
法律程序因素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且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审判过程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