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会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将相关案件移交给不同的机关处理。以下是监察委可能移交的情况:
移交公安机关
行贿案件:监察委通常不负责调查行贿案件,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如果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行贿人的犯罪信息,会将行贿人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具体处理。特别是当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时,行贿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移交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在调查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职责之一。
移交法院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司法判决。
内部管辖转移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如果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跨机关移交
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和审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这是根据《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时,会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并在必要时进行内部管辖转移或跨机关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