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
依国际法规定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规定,拥有缔结条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本属性。
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种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民事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也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影响缔约能力的因素包括年龄、智力、合同的类型等。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不同的,未成年人可能因年龄或智力原因而限制其缔约能力。
意思能力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即能够认识或判断自己订立合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
代理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也是缔约能力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缔约能力涉及国际法层面和国家及民事主体层面的多种能力,包括缔约权、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以及代理能力。这些能力共同构成了一个主体进行合同缔结和履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