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通常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来说:
协商解决:
首先应尝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政府处理: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材料:
自然人(个人)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等。
司法裁决:
处理土地权属纷争的司法裁决会考虑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