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也称为“著作经济权”,是指 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涉及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对应,后者主要指作者的精神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等。
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追续权:
在保护期届满后,著作权人有权获得作品再次出版、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收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其经济利益,如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权利等。同时,著作财产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