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校方在以下情形中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
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
外部侵害: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
学生个人因素:
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情况;学生自杀、自伤;在对抗性或高风险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学生自行行为: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学校无过错行为:
学校教职工未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设施未发生脱落、坠落;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未造成学生伤害;学校从外部购买的食品、药品等不存在缺陷。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学校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采取的行为。
受害人同意或过错:
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或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方过错:
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且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判断,并非所有情况下学校都能免除责任。学校仍需根据实际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