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在中国被广泛适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司法为民
法院调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效率与成本
调解通常比诉讼更加快捷高效,费用低廉,节省司法资源,并且能够缓解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
法律普及与守法观念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增强守法观念,预防纠纷的发生。
社会稳定
调解有利于彻底迅速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减少司法成本和错案成本。
自愿与合法
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产生的既判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反悔,必须执行。
历史与文化因素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以和为贵”,调解制度符合这一文化传统,易于被公众接受。
实践需求
调解制度适应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实践需求,尤其在行政赔偿部分,调解有助于实现纠纷和矛盾的彻底解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
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在某些情况下,调解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并且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调解制度在中国被广泛适用,是因为它符合司法为民的原则,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有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护社会稳定,并且基于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广泛应用和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