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在地方主要涉及两个部门:
民政部门
对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等。
流程: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对象: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估。
流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
建议
工伤评残:建议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为这是专门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评估的机构。
非工伤评残:如果是其他情形,如交通事故或一般人身伤害,可以选择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评残,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