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查封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需要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查册表、交易情况表或楼盘明细表等。
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已核发房地产证的房产,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如果是预售商品房,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楼盘明细表;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查封店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得到报批,现场笔录,当事人在场或邀请见证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如果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建议:在办理查封登记时,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查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