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开出“幌骗交易”巨额罚单,没一罚三近4亿,细节曝光

时间:2025-04-03 08:25:00

财联社4月3日讯(记者 闫军)近日,天津证监局一份近4亿元的罚单引发市场关注。

3月31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徐某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多只股票,合计获利9897万元。

天津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并进行听证会后,公布了对徐某的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97万元,并处以2.97亿元的罚款。

没一罚三,针对个人近4亿元的罚没金额并不多见,为何领下巨额罚没?频繁申报、撤单的“幌骗交易”或为主因。不以成交为目的挂大单诱多,瞬时撤单,同时反向交易获利,这也是就是幌骗交易操纵股票的主要操作手法。

虚假申报操纵多只股票,罚没近4亿

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书显示,此前对徐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徐某在涉案期间,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多只股票,合计获利98,972,869.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津局表示,同时应当事人徐某的要求,天津证监局在2025年3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前已经结案。

徐某进行了申辩,提出部分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账户不由徐某控制使用、行为认定和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未收到异常交易警示、对市场未造成影响等意见。

天津证监局经过复核认定,徐某申辩意见不成立,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没一罚三”的处罚,合计罚没3.96亿元。

被罚原因或为“幌骗交易”

对于被处罚原因,从监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中可见蛛丝马迹,徐某或因“幌骗交易”领下高额罚单。

天津证监局表示,徐某行为《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显示,禁止任何人以“不易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继而影响股票、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种行为也就是通俗上讲的“幌骗交易”,行为人一般采取进行或者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谋求相关利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除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外,其他接受交易申报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均可以撤销,并不是所有的撤销申报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操纵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二是行为人进行了反向交易。

在业内看来,此案例中徐某获利近1亿,监管处罚也较为严厉,可见涉案金额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幌骗交易多与程序化交易关联,上期所曾在在官方微信平台科普全球幌骗交易案件分析。

上期所在文中表示,幌骗交易调查和监管早已经开始,在美国2010年才将幌骗交易明确写入法律,2015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裁定高频交易员Michael Coscia的商品交易欺诈以及幌骗罪名成立,这是全球针对高频量化幌骗交易第一次刑事指控。当前,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的行为不少国家被认定为市场操纵进行处罚。

监管此前曾表态,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中小散户占比超过99%,更有必要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在2024年6月,沪深交易所在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交易所将对“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此外,在打击幌骗交易上,中基协也曾出台文件明确,券商可以拒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撤单相关申报等举措。

针对高频量化这一幌骗交易的高发区,监管也曾表示,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

监管多次强调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交易不公平现象正在逐步改善。在业内看来,市场参与主体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过当,避免频繁、大额申报、撤单,而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投资需理性,避免随意跟单。

(财联社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