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猝死,60万保险金遭拒赔,北京金融法院“穿透式”审理

时间:2025-04-30 11:14:00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传统的保险合同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而在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模式下,因用工存在多次分包,保险产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加大了对商业嵌套模式下真实保险合同关系的甄别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是如何认定“众包”骑手就是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哪些条款值得商榷?4月28日,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介绍。

“众包”骑手意外险保单显示的“投保人”就是真正的投保人吗?

案情显示,田某是名外卖骑手,他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田某报酬中扣收。

不幸的是,某日田某在出租屋内发生了猝死事件,随后,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60万元遭拒。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系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田某,田某非死于猝死保险金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即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骑手田某不发生效力。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保险金60万元。

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上是对外卖骑手的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

据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介绍,“众包”骑手意外险的投保方式系通过平台系统电子投保,具有一定强制性,骑手每天在平台APP点击接单前,必须在APP上点击购买案涉保险,系统自动从骑手跑单报酬中扣收保费。

法官认为,“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权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群体、保障对象、投保流程等内容应当明知。故骑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张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法官通过审理也发现,“众包”骑手是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因此,法官认定,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上是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客观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编辑 程子姣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