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物证:
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数据:
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证人证言:
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