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权力时,对特定的个体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由行政机关实施: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
行使行政职权:
行为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
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就特定事项:
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
单方行为:
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无需对方同意。
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一旦作出,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必须遵守。
可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因其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约束力,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