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一式1份。
团以上单位党委研究评残情况记录复印件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调查认定证明。
落实公示制度的照片或截图复印件,加盖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公章。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红底彩色照片6张。
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结果和后续治疗病历。
对于在多个医院就诊的,须提交首次和末次住院病历。
视力、听力、前庭功能障碍残情的检查资料。
《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010年1月1日后致伤)。
初审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人员。
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
审批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特殊情况
对于已经评定残疾等级但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可以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