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的产假为 158天,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合法生育时,可享受98天的基本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长产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流产情况: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
在孩子满一周岁之前,公司必须要保证女职工哺乳孩子的时间。
综上所述,陕西省的产假规定包括158天的基本产假,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确保了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